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统计、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