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以及技术市场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支持技术市场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