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交易的卖方、中介方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