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章 技术市场秩序第十条已修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二)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三)作虚假广告、宣传的;(四)串通投标的;(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