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首都图书馆是本市出版物版本的收藏单位。出版单位应当在公开出版物发行后2个月内,向首都图书馆送缴两套出版物。

首都图书馆应当在接到出版物之后进行公开展陈,展陈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