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读者在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和公共设施;

(二)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所借馆藏文献信息资料,超过规定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遵守图书馆有关维护公共秩序的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