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读者在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和公共设施;(二)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所借馆藏文献信息资料,超过规定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滞还费;(三)遵守图书馆有关维护公共秩序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