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图书馆的业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市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县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