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公共图书馆。

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置图书馆,应当按照各类图书馆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