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