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