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委托检验检测的,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