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应当包装: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