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产地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取得产地认定证书的,可以在其产地设立相应的标示牌,标明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等内容,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