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并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引导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投资扶持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