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流转林地用途或者改变公益林性质的,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林地、林木流转后未完成更新造林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