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流转林地用途或者改变公益林性质的,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林地、林木流转后未完成更新造林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