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下列林地、林木流转,由林权人自主决定:

(一)家庭承包的林地和林木采取转让以外的方式流转的;

(二)自留山范围内的林地、林木;

(三)自留地上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林木;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