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