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