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由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