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配件、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维修配件应当加贴条形码,实行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