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