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职业技能鉴定由法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将该鉴定项目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