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指导家庭节能,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