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