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拒不配合实施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或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