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项目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节能专项资金应当适应节能工作的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