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项目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节能专项资金应当适应节能工作的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