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依法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耗能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限额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