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