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行为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因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设施等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