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