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查处。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及有关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