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合作方约定。

专利权作价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30%的收益给付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