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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第九条
已修改
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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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