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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第六条
已修改
防汛期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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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