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法制宣传和防洪教育,依法建设、管理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定期对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