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和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专用接待场所进行,由双方各自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参加。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协商协议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