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益性岗位控制规模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发养老服务辅助性岗位,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