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益性岗位控制规模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发养老服务辅助性岗位,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