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居住等方面依法保护受害人。

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诉讼费用缓交、减免等司法救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