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必要时可以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