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停止执行律师职务、吊销律师工作执照,直至取消律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聘请、委托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妨碍法庭秩序或者违反监所有关规定的;

(四)唆使被告人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或者为被告人串通案情,逃避法律制裁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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