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公司募集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编制并公布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二)公司监管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由企业改建设立的,应当载明被改建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该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盈利状况。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名单及其简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