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公司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司股东、职工有权向公司监管机关举报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