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公司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借监管之名谋取私利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