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公司监管机关的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公司监管机关调查通知书和本人的工作证。调查通知书应当载明调查人员姓名、调查事由、调查内容、调查期限、调查通知书签发日期等事项,并加盖公司监管机关印章。公司监管机关的调查,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