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公司的中期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披露。中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监事会签阅。年度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报告的正本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公司盖章,在正式披露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