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非常重大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收购或者变卖的资产占公司原有总资产的25%以上;(二)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收购或者变卖的资产之预测纯利润占公司原同期预测纯利润的25%以上;(三)有关收购将使公司控股人发生变更。前款所称附属企业是指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持股51%以上的企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