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紧急避险期间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