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紧急避险期间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