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之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