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