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五十条已修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属于国家批准、公布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属于自治区批准、公布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