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发证机关交回测绘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